无血缘关系子女能否继承遗产?法院: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有扶养关系

南方网讯(记者/黄小殷 实习生 张国威 通讯员/陈金超 许艺玲)无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否相互享有继承权,这要依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该案原告为继承继父遗产,将继父的亲生女儿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成年继子女只有尽到对继父母的扶养和赡养义务,才会享有相应继承权。该案中,原告并未赡养、照顾过继父,故原告要求继承继父遗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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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血缘关系的两姐妹争遗产,有扶养关系者继承

阿红(化名)自幼父母离异,由父亲老李抚养,后老李与单亲妈妈何姨结婚。阿红和何姨的女儿阿紫(化名)成为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姐妹,一家四人同在一屋檐下生活。2003年,老李与何姨离婚。

2011年,老李被诊断患有肾癌、高血压等疾病。2021年,老李因病去世。因为老李生前没有立遗嘱,阿红与阿紫就老李生前房产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阿紫将阿红诉至法院,诉请与阿红一同继承老李的房产。

庭审中,阿紫表示,老李生前身体状况一直很好,是突发心梗去世的,她对老李其他患病情况不知情。其母与老李登记结婚后,一家人共同居住到离婚。其母与老李离婚之后,双方仍有联系,老李也继续承担了相应的抚养义务,阿紫主张,其有权继承老李遗产。

阿红则表示自其父亲患癌以来,是她一直陪伴治疗,后父亲又突发心肌梗塞,在复诊、做手术等过程中,都是由她与丈夫悉心照顾。父亲未曾抚养过阿紫,阿紫也没有对父亲履行过赡养照料义务,双方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因此,阿紫无权继承老李的遗产。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阿紫的诉讼请求。老李的房产由阿红继承,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享有继承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法官陈金超向记者介绍了遗产继承的细节。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虽然与自然血亲不同,但同样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享有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有扶养关系。

陈金超表示,只有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尽到抚养、教育义务,或者成年继子女尽到对继父母的扶养和赡养义务,履行了义务一方才会享有相应继承权。

该案中,即便如阿紫所述经历,仅能反映老李曾经抚养、照顾过阿紫,让阿紫感受到了父爱。但老李和阿紫生母何姨的婚姻关系仅存续了2年,在阿紫13岁时,老李与何姨离婚后又再婚。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老李对阿紫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在老李年老体弱、身患重病的十年间,阿紫已经成年,但其没有赡养、照顾过老李,都是由阿红负责赡养、照顾。故阿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应认定为老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要求继承老李遗产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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