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区两级老年大学可与养老机构联合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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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推动老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日前,《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及其说明在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及厦门司法行政网公布,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3年7月7日前提出意见。

草案就老年教育办学方向、教学体系、师资建设、课程设置、禁止行为、各级各部门职责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草案中明确,建立市、区、镇(街)、村(居)四级老年教育教学体系。市、区设立老年大学,并探索老年教育与文明实践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区应当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设立老年教育教研室,镇(街)应当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所设立老年学校,村(居)应当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设立老年学堂。同时,鼓励市、区老年大学与镇(街)、村(居)等联合办学;鼓励市、区老年大学、镇(街)老年学校与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联合办学。

老年教育课程应该怎么设置?草案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丰富课程内容和形式,围绕思想政治、生命教育、健康养老、安全保护、防范诈骗、数字技能、生活休闲、人文艺术等方面,采取读书、讲座、参观、展演、游学、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教学活动。

为整合场地、设施等各方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老年教育教学活动顺利开展,草案还规定:政府兴建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体育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基地应当为老年教育机构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共享公共教育资源。(记者 黄琬钧)

【提醒】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361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建议”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gqs@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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