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一女子打车回苏州,本来回去的费用是205.19元,谁知道回到半路,司机竟然要女子支付120元的返空费,由于是晚上,女子有些害怕,就答应了,但事后她觉得此事不对劲。女子有事急着要回去苏州,但是当时要选用别的交通工具已经来不及了,为了方便她就打了一辆车。
(资料图)
上车之后女子就跟司机说了目的地,并且还问了司机是否按打表器的价钱收费,在得到司机肯定的回答之后,女子就上车了。
一路上一切都很正常,然而走到半路,司机就跟女子说,他到了苏州之后,他的车就属于外地车牌,在苏州市接不到单的,那么他回来就是要空着车,如此一来,如果只收单程的车费,对于他来说,是亏钱的,所以他要求女子支付120元的返空费。
女子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当时听到司机说要返空费时,她就愣了一下,要知道120元的费用都可以跑自己坐车回来的三分之二的路程了,所以她觉得司机收返空费很不合理。
她本来想把自己的意见说出来,但是看看窗外的夜色,已经晚上了。她害怕自己拒绝司机之后,司机会把她丢在半路,更害怕司机威胁她,如此一来对自己很不利,于是这位女子为了自己着想,就答应了这位司机的不合理的要求。
女子答应司机的要求之后,在剩下的路程,女子都是闷闷不乐的,但她也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很快女子就到目的地,下车之后看着自己本来应该支付205.19元的,现在竟然支付了325.19元,看到多付的120元,女子越想越心里越不舒服。毕竟她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于是她就把自己的委屈发了出来,交通监督员看到之后,他表示:对于返空费,是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司机不能收的,如果司机要收返空费,应该和乘客协商。但是在本事件中,他认为女子没有义务要付返空费,女子是可以当场拒绝的。而网友们对于她的遭遇也是纷纷热议。不少网友都替女子喊冤,因为在当时的环境下,女子如果不答应给返空费,司机有可能在四下无人的公路边,让女子下车,那是很危险的,所以女子不交钱也不行。
也有不少网友觉得,司机就是看到女子单身一人,所以才要坑这位女子,这样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司机这种行为有何不妥?一 、女子打车之后,与司机就构成了合同关系。但仅限于从上海到苏州的路程,也就是女子应当履行支付这段路程的车费,司机也应当履行将女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这个路程当中,按照约定的内容,女子应当支付205.17元。而司机却要求她再支付120元的返空费,这是不合理的。
二、返空费的费用指的是从苏州到上海的路程,但是在这个路程当中,女子并没有和司机构成合同关系,因此女子是不用支付120元的,这不能成为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合同条款可以不履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属于无效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当然是可以不履行的。《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具体到实际当中,由于返空费没有成为约定的内容,司机收取这个费用,就违反了法律的合同条款,并且他返回的途中并没有给女子带来任何利益,收取返空费也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所以收取返空费不合理。
三、司机到了半路才向女子收取返空费,由于当时的条件有可能对女子不利,所以女子有害怕的心理,司机利用女子的害怕心理收取返空费,实际上有强行收取的意思在里面,所以这种行为属于强拿硬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强拿硬要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由于返空费只有120元,涉及的金额不大,并且当时司机只是利用女子的心理收取这笔费用,并没有实际行为威胁女子,所以属于情节较轻,一般会被处五日拘留。总而言之,对于司机的行为,很多乘客是无法接受的,如果不收取返空费,确实存在亏钱的可能,那么可以和乘客好好商量,不要侵犯乘客的知情权。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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